《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 電動車輛與交流/直流電源的連接要求》
GB/T 18487.2-2001(2001-11-02批準,2002-05-01實施)
前 言
本標準等同采用國際標準IEC/CDV 61851-2-1:1999《電動車輛與交流/直流電源的連接要求》。
本標準附錄A為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清華大學。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北方交通大學、北京兆維集團博西電力轉換設備有限公司、保定金風帆蓄電池有限公司、信息產業部電子第十八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孫曉民、齊國光、劉中仁、周希德、王長青、許長洪、曲曉虹。
1 范圍
本標準連同GB/T 18487.1給出了電動車輛與交流或直流電源的連接要求。當電動車輛與供電電網連接時,根據GB 156-1993,交流電壓最大值為660 V,直流電壓最大值為1000 V。
本標準不涉及Ⅱ類車輛。
本標準不覆蓋保養維修方面的所有安全事項。
本標準不適用于無軌電車、鐵路機車、工業卡車和原設計為非道路用的車輛。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GB/T 18487.1的定義。
本標準的定義正在考慮。
4 總則
電動車輛應被連接到交流或直流的電源設備上,以便在通常條件下,室內或室外能安全地操作充電功能,對人和周圍環境不引起危險,即使疏忽,也能正常使用。
通常只要完全滿足本標準中所規定的相關要求,上述總則要求即能達到,并通過運行全部相關試驗來檢驗合格件。
5 標準工作環境
電動車輛交流電源額定電壓最大值為660 V(參見GB 156),允許偏差為標稱電壓的±10%;頻率的額定值為50 Hz ± 1 Hz。
直流電壓最高為1000 V。
在充電期間,環境溫度范圍在-30℃~+50℃之間。
注:可以選用其他溫度范圍,其值正在考慮并應和ISO一致。
6 試驗的一般要求
6.1 本標準的所有測試都是型式試驗,本標準不規定常規試驗。
6.2 除非特殊規定,型式試驗應在單一樣品上進行,該樣品應按制造者的說明交付和連接。
6.3 除非特殊規定,本試驗應按照本標準中的條義、子條文的次序來執行。
6.4 試驗應當在樣品或樣品的任何可移動部分被放于正常使用中最不利的位置進行。
6.5 試驗應在氣流通暢的場所進行,如沒有特殊規定,是在環境溫度20℃±5℃條件下進行。
6.6 試驗電壓的特性應符合GB/T 17627.1的要求。